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
習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97年度訴字第51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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