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沅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怡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所涉「中華民國新式樣081269號專利權」,因另有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未確定,本院前以該舉發案是否成立為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惟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依其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應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