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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