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 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五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訴訟代理人劉勤章複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丁○○○、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零伍萬肆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