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0五號
原告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
田振慶 律師 楊偉奇 律師被告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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