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恐嚇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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