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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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凱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凱倫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並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37990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99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