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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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賴宏成 債務人賴 俊銘
一、債務人賴宏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宏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實,由債務人 賴俊銘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邀賴俊銘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月12日至民國109年1月12日,利息自撥款日起第1期至第12期依年利率2.8%採浮動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5%計為年利率2.8%計付;第13期至180期依年利率3.01%採浮動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56%計為年利率3.01%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賴俊銘給付之。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7年4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邀賴俊銘為保證人,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04年8月3日至民國109年8月3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3.46%計為年利率4.83%,採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賴俊銘給付之。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7年4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邀賴俊銘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8月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05年8月11日至民國120年8月11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計算(合計目前年利率1.95%),採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宏成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賴俊銘給付之。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7年4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四、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伍、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房屋貸款約定書3份2、放款帳務明細查詢3、客戶整合資料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3%│││400,888元│俊銘│4月12日起│││├──┼─────┼─────┼──────┼──────┼───────┤│002│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54%│││195,768元│俊銘│4月03日起│││├──┼─────┼─────┼──────┼──────┼───────┤│003│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8%│││1,804,672│俊銘│4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888元│俊銘│5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768元│俊銘│5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賴宏成、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4,672│俊銘│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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