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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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被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智 間請求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6,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