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周德貞 被告 張軒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7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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