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丙○○成立民事調解,經告訴人乙○○、丙○○具狀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及台南縣麻豆鎮調解委員會99年度刑調字第65號調解書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