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秦建中 被告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交易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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