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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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19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被 告 東山茶莊即 徐豐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職是,兩造所簽訂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
契約書約定條款第26條固約定就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
院管轄,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
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
定管轄法院之規定。準此,本件原告既為公司法人,且上開
合意管轄之約定並為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本件仍
應依首揭法條定管轄法院,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