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30、1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世傑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世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至被告請求具保乙節,本院審酌上情及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益徵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其請求具保云云,要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ꆼ瑞芳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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