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權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權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權審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及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一000000八一三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