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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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莊玉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簡 陳英珠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