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7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李仁凱
被   告  廖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72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以:兩造間約定的利息利率沒有年息19.71%這麼高
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惟依原告提
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兩造所約定之循環利息利率
確為年息19.71%無誤,且被告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時亦自承:我申請信用卡時,與銀行約定的信用卡條
款,年息的確是約定19.71%沒錯,是被告抗辯顯屬無據,
不足為採。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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