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陳立為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
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
許。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未敘明任何理由。按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
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
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
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
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無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況且,經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
述之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筱芸 是否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其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
法不符,依上開規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