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917號債權人顏㛢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智宇林雍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號碼F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所附係票號F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本件若係依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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