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安順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安順係高雄市○○區○○○路○○○號之1「順順手機現場維修店」(下稱前開手機維修店)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如附表一所載之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等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相關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及商標權人、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一所載),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且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李安順於106年5月間某日起,明知其經由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5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所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標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均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持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扣案電池另有標示「美國苹果公司」、「中國制造」字樣等,足以表示仿冒商標商品係蘋果公司設計、出品用意之證明)之犯意,於購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後,即持有或陳列在其所經營「順順手機現場維修店」內,以供其為不特定客戶維修銷售使用予以牟利,足以生損害於蘋果公司及三星公司。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李安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暨照片、三星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照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按警察為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3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員警為蒐證之目的,佯裝顧客向被告購買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觸碰螢幕1件,因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紙上單純之文字或圖畫,如與特定物品相結合,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即為準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池上記載「美國苹果公司」、「中國制造」等字樣,再與電池上之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圖樣相結合以觀,已足表示該等保護貼係由蘋果公司制作或授權之特定用意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應屬準私文書。再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電池於前開手機維修店,已將上開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使得不特定多數人均足以認為被告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載自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4月13日13時許為警查獲時,在其所經營之前開手機維修店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及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為達成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商標權人之權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經營規模、非法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之數量與期間,暨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主文中宣告沒收。又員警為蒐證目的,佯裝顧客向被告所購買之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觸碰螢幕1件,被告係以3300元之價格售出乙情,有被告警詢中供述在卷可參,則該3300元既經被告收取,乃屬其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商標法就犯罪所得部分,並未有特別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圖樣││││品││││││││├───┼─────┼────┼───────┼───────┼──────┤│1│蘋果圖樣│美商蘋果│00000000│112年12月│電池組、電線││││公司││31日│、電纜及轉接│││││││器等││││├───────┼───────┤│││││00000000│113年3月15日│││├─────┤├───────┼───────┼──────┤││蘋果字樣││00000000│113年1月15│電池組、電線││││││日│、電纜及轉接│││││││器等││├─────┤├───────┼───────┼──────┤││「││00000000│112年6月15│觸控螢幕等│││iPhonelogo│││日││││」圖樣││││││││├───────┼───────┤│││││00000000│112年5月31│││││││日│││││││││├───┼─────┼────┼───────┼───────┼──────┤│2│「SAMSUNG│南韓商三│00000000│114年5月15│可充電電池等│││」圖樣│星公司├───────┤日││││││00000000│││└───┴─────┴────┴───────┴───────┴──────┘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電池│3件│├──┼─────────────┼──────┤│2│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傳輸線│87件│├──┼─────────────┼──────┤│3│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觸控螢幕│35件│├──┼─────────────┼──────┤│4│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耳機│3件│├──┼─────────────┼──────┤│5│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排線│8件│├──┼─────────────┼──────┤│6│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1件│├──┼─────────────┼──────┤│7│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手機電池│38件│├──┼─────────────┼──────┤│8│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手機充電│1件│││線││├──┼─────────────┼──────┤│9│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手機充電│1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