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913號債權人 高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萬生 、 何貴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何貴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