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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