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王國緯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2罪,均經本院判決詳如附表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經核聲請所提卷附各案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無訛,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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