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蘇春生 送達代收人 秦嘉逢 律師被告 湯富傑 被告 湯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請求被告湯清祥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部分,訴訟標的為系爭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房屋價額,經核其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陸仟壹佰元,有本院向新北市政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函查回覆函乙紙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併訴請被告湯富傑應配合原告向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申請將系爭房屋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及請求被告湯清祥給付租金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性質上應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依該訴訟標的即系爭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房屋價額,核其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陸仟壹佰元,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