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 張永全 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四號,自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該條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永全自訴被告乙○○、甲○○利用上訴人裝修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八樓房屋之期間,偷偷毀損房屋之門鎖,重新換鎖,致令上訴人無法進出使用該房屋,並毀損財物等情,則依其所述,縱屬事實,被告等所犯係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查該等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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