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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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王堃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8,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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