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王堃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8,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