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73號

原告 周霄雲

送達代收人 楊宜倫

訴訟代理人 郭峻容 律師

王志超 律師

被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8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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