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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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
樓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本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支付命令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340號支付命令,並分別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及95年10月20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請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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