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婉蓉
送達代收人 吳素櫻
訴訟代理人 鄭育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婉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鄧怡君 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