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婉蓉

送達代收人 吳素櫻

訴訟代理人 鄭育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婉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鄧怡君 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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