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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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志鵬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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