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華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華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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