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