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午○○原告未○○
樓原告辰○○原告卯○○原告酉○○原告亥○○○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設台中被告戌○○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街○○○巷○號
15樓被告天○○住彰化縣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住彰化縣被告巳○○住彰化縣被告申○○住彰化縣被告子○○即 胡倉裕
住彰化縣被告庚○○住台中縣
19號被告壬○○住彰化縣
5號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彰化縣被告辛○○住彰化縣被告丁○○住彰化縣被告丑○○住彰化縣被告戊○○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號被告己○○住桃園縣
樓被告乙○○住彰化縣被告寅○○住彰化縣被告癸○○住彰化縣被告丙○○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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