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洪坤志
洪珮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 主張伊 等為被繼承人 魏敏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
105年12月26日死亡)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又本案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管轄,然因本案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院自不受該移送裁定之羈束,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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