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1411、2380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含袋毛重1.44│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基安非他命3│公克,因鑑驗│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包│取用0.0032公│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克│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5日UL/2016/30│││││537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甲│含袋毛重0.54│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基安非他命1│公克,因鑑驗│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包│取用0.0030公│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克│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0日UL/2016/50│││││347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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