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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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陳聖翰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複代理人 袁瑋謙 律師
呂思翰 律師被告 李冬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撤回告訴狀第二點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