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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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 林慧君 被告 陳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即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1月17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萬6,6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