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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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聖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賴聖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179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