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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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1號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308號裁定聲明異議,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308號裁定聲明異議,前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其再次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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