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叄捌公克)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