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江彗鈴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於95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楊榮富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之記載,因楊榮富律師業於民國95年11月8日向本院遞狀陳明解除委任,有聲請狀存卷可稽,是此部分顯係誤寫,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