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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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救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簡婕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舜平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救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另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62號裁定確定,其聲請執行非無理由,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有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可證。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故聲請准為執行救助等情。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