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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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豪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記載「竊盜罪」應更正為「傷害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記載「竊盜罪」應為「傷害罪」之誤載,且上開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