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張政育 訴訟代理人 雷美菊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千玉企業社即 賴振亮 被告瀛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9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