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2號債務人 陳冠儒陳福章 即陳.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壹點更生方案內容欄第1點中,關於「每1月為1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每3月為1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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