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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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張政育 訴訟代理人 雷美菊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千玉企業社即 賴振亮 被告瀛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 陳明 所主張與被告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間發生之契約(僱傭或承攬)之原因事實(例如:於何時與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訂立契約或其他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