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竹交簡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及案由欄如附表原記載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及案由欄內如附表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杜政附表┌────┬───────────────┬───────────────┐│欄位│原記載│更正後記載│├────┼───────────────┼───────────────┤│當事人年│林福祥男43歲│林福祥男37歲││籍資料欄│(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路○段○○○巷11│住新竹市○○路○○○○巷○○○號10樓│││號││├────┼───────────────┼───────────────┤│案由欄│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607號),本院認本案(101年│第1095號),本院認本案(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86號)適宜依簡易│度審交易字第212號)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處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