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紀文明
卓敏隆 被告 李素勤
林立偉 林立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三」。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將年息8.3%誤寫為3.8%,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