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被告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喬崧
侯禮仁 林澄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