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張俊銘
號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96年12月6日起,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9,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先繳納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